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4 点击数:47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果您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活******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果您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通过填写《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活******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果您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通过填写《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