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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发布时间:2021-04-18 点击数:45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可以再享受减半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享受吗?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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