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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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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08-02-02 00:00
发表: 2010-05-22 18:40:41 人气:2607
楼主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探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8〕170号文件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假设[FACE=楷体_GB2312]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FACE]
⑴.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⑵.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如有清理费用,还应做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⑶.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2308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08
⑷.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08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308
或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人
[
此贴最后由Admin在2010-12-11 22:27:18编辑过
]
这是我的家,也是您的家,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它。感谢您的大力支持,欢迎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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