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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探讨 - 复制地址
 

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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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10-05-22 18:40:41 人气:2607楼主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探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8〕170号文件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假设[FACE=楷体_GB2312]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FACE]
  ⑴.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⑵.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如有清理费用,还应做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⑶.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2308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08
  ⑷.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08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308
    或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人

[ 此贴最后由Admin在2010-12-11 22:27:18编辑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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