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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关于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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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10-12-26 15:13:45 人气:2348楼主

关于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为了贯彻《财政部关于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和《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精神,推动我市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配合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的建设,结合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实际情况,决定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全市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并对完成信息采集人员办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证对象
  持有宁波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发或者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证时间
  2011年1月17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三、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证程序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办理程序
  1、现已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应如实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核查换证登记表》(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基本信息采集手续;基本信息采集完成后,同时办理换证手续。
  2、无工作单位或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按规定如实填写好《宁波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核查换证登记表》后,直接到证书管理的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基本信息采集手续;基本信息采集完成后,同时办理换证手续。
  (二)提供材料要求
  1、《宁波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核查换证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4、近期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1张;
  5、最高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专业以及其他专业)原件和复印件;
  6、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已调换工作单位,但还未办理调转登记的,调转后属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需提供新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不属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还需按规定程序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7、如果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应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非执业会员)。
  四、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证要求
  (一)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证,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要安排好必需的人力、物力,配备好必要的工作设备,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开始前,各县(市)、区财政局要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换证工作的起讫时间和要求,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换证工作。
  (二)要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证工作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相结合,对没有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2010年及以前年度)持证人员,要求先补继续教育后才能换证。对已在会计岗位工作,没有按规定办理注册和变更手续的,要求在换证时给予补办。
  五、其他说明
  由于新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升级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做好新老管理系统衔接工作,确保新版从业资格管理系统顺利运行,全大市从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1年1月16日期间暂停办理各项会计从业资格相关手续,自2011年1月17日起正式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后,我市在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调转登记时,将统一使用新版表式(见附件2至5)。
                                                                             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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