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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营改增后新购轿车进项税额从2013年8月1日起可以抵扣 -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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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13-10-13 15:10:09 人气:1642楼主

营改增后新购轿车进项税额从2013年8月1日起可以抵扣

[FACE=宋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有关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如取得上述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的,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未取得上述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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