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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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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9-01-03 14:59:48 人气:14756楼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COLOR=#000000][SIZE=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SIZE][/COLOR]
[COLOR=#000000][SIZE=4]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SIZE][/COLOR]
[COLOR=#000000][SIZE=4]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SIZE][/COLOR][URL=http://www.chinaacc.com/new/63_67_/2008_12_6_wa252123716218002736.shtml][COLOR=#000000][SIZE=4][U]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U][/SIZE][/COLOR][/URL][COLOR=#000000][SIZE=4]》(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SIZE][/COLOR]
[COLOR=#000000][SIZE=4]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SIZE][/COLOR][ALIGN=right][COLOR=#000000][SIZE=4]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SIZE][/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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